郑州市民买到过期洋牛奶 获得超市“1+10”赔偿

2021-01-06分类:新闻播报

    本台消息 据河南法制报讯在超市花高价买了进口牛奶,回家打开一看竟然是过期产品,这让消费者王先生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近日,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王先生获得了该超市的“1+10”赔偿。王先生说,9月1日晚上他到位于郑州市北环的家乐福超市买东西,发现“爱氏晨曦”牌子的进口纯牛奶放在货架显著位置,就购买了两箱,想尝尝洋牛奶的味道。

    当晚他回家打开一箱喝了两口后,感觉味道不怎么样,就随手丢在桌子上。没想到第二天,他仔细查看该牛奶的包装,发现这两箱进口牛奶保质期竟然写着“2014.10.21—2015.8.17”的字样,也就是说,这两箱牛奶已经过期了半个月。家乐福这样的大超市怎么能够售卖过期牛奶呢?王先生当即拿着小票前去找家乐福理论。然而等待多时,对方并没有给他一个明确的说法。无奈,王先生向工商部门反映了此事。

    郑州市工商局金水分局庙李工商所的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家乐福北环店调查此事。经过细致排查,没有发现该超市里在售的“爱氏晨曦”进口牛奶有过期现象。不过,家乐福北环店负责人王经理对消费者在店内买到过期牛奶一事并不否认。

    他说,每次上货的时候,店里都会要求理货员对商品的生产日期作详细检查,还会定期组织理货员对商品进行梳理。“这次不知道什么原因,这两箱牛奶没有被发现清理出来,这是我们的失误,我们会再对全部商品进行一次清理检查。”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鉴于家乐福的失误造成了王先生误服过期牛奶,经过工商部门调解,家乐福超市答应为王先生办理退货,并按照商品价值的10倍来赔偿他所受到的损失。王先生表示满意。

    庙李工商所副所长赵鑫提醒广大商家,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都对销售不安全食品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标准,“希望广大商家以此为鉴,认真把好食品质量关,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的饮食环境,否则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

    3倍赔偿与10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责任编辑: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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