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林州重机: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台消息 据中财网报道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
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林州
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国旺律师(以下
简称“大成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大成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
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及其他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召开的,2015年10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了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2015
年10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予以公告,通知的内容为公司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0
日15:00至2015年11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5年11
月11日14:00在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公司办公楼
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已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中列明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名,代表股份
334,974,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19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17名,代表公司股份56,492,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0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名,代表股
份334,627,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62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参
加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3名,代表股份34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
没有对会议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根据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本次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见证,大成
律师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辽宁通用煤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
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子山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334,640,791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25%;反对票25,0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75%;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6,467,05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7%;反对票25,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郭书生、郭秋生、吕明田、郭建彬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48,212,152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482%;反对票25,0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518%;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47,265,9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票25,0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与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
互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34,949,99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票25,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6,467,05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7%;反对票25,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经大成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公布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
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大成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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