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公证书” 洛阳一男子出借25万元却要不回
“公证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如果有一份未经当事人许可、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给他人造成错误判断,致使他人遭受经济损失,那么公证机构是否该为此买单?
事件
信任“公证书”,男子借出25万,结果借款人说没借
洛阳市新安县的郭先生经商多年,2015年8月份到洛阳市西工区七里河附近办事,途中经一家二手房中介店铺的门口,被宣传栏里的“帮人理财(投资)”的文字吸引。
一位名叫“陈伟明”的工作人员接待了郭先生。陈伟明介绍,他们洛阳爱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牵线搭桥、帮他人借钱的业务,如果郭先生手头有“闲钱”,可以通过他们公司向外借款,公司会收取一定的利息。
为了让放款人安心,公司会让借款人对名下房产进行抵押,同时做出全权委卖公证,并承诺,如果借款到期借款人未归还,将由公司偿还。
郭先生说,他在该公司办理借钱的期间,一直未见到借款人,心里有些犹豫,“一次借出25万元,毕竟不是小数目。”
看到郭先生犹豫,陈伟明向其出示了一份由“洛阳市老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这打消了郭先生的顾虑。2015年10月11日,郭先生将2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了陈伟明。
借出钱后的前4个月,陈伟明如约将利息汇给了郭先生。郭先生说,他借出的25万元,每月有1分半的利息,也就是每月能够收获利息3750元,4个月总共收获利息15000元。
“按照签署的合同,借款人应当在2016年4月10日,将本金及利息全部返还给我。”郭先生说,苦等多日未果,他连忙找陈伟明所在的二手房中介公司讨要本金及利息。
然而该公司的说法是,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没有钱给郭先生。无奈之下,郭先生开始寻找借款人“员转业”讨要自己的钱。
联系上员转业后得到的答复却是,她并未借过郭先生的钱,也没有委托陈伟明办理过借款。
如果员转业所说属实,那么自己的钱去哪了?洛阳市老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怎么来的?
证据
“借款人”签字、按手印,欲证“清白”
在郭先生提供的“公证书”上显示:委托人为员转业,受托人为陈伟明。员转业在洛阳市洛龙区某商城拥有一套房产,欲以此房产抵押贷款二十五万元,“因我不能前往办理有关抵押手续,我自愿全权委托陈伟明代理人”代其办理:1.代为办理房产的抵押贷款相关手续;2.受托人有权选定出资人,签订个人抵押贷款合同,签署相关手续,有权代收贷款。
“公证书”原件上有“员转业”的签名,但没有其手印,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上面盖有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公证处的公章。
郭先生辗转两次赶往山西,当面向员转业核实“公证书”的真实性,员转业则坚称自己从未授权洛阳市老城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郭先生提供的“公证书”复印件上,大河报记者看到有员转业的签名、手印以及写下的一段证明文字:
“公证书中委托书上面委托人员转业的签名,不是我本人所写,并且我本人在2015年10月9日从未到洛阳市老城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在2015年10月9日我从未委托陈伟明办理以上事宜,也未收到陈伟明专款。本人对以上所说的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大河报记者还见到了一张照片,上面员转业本人手持身份证、“公证书”复印件、自己所写证明文字的照片。
21日11时许,员转业再次向大河报记者表示,洛阳市老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非其本人签名授权,且2015年10月份期间,她根本没有来过洛阳,也不认识陈伟明。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公证书”上员转业的身份证号有一位数字是错误的,“1955”错写为“1965”,并用黑色水笔进行了更改。
说法
公证处表示不确定“真伪”,需指纹鉴定
当事人员转业对“公证书”不认同,那么洛阳市老城公证处以及陈伟明对此如何解释?
21日下午4时许,大河报记者与洛阳市老城公证处取得了联系,一位女性工作人员说,他们要求员转业本人带上身份证到洛阳市老城公证处进行指纹鉴定,但是员转业一直没到老城公证处进行鉴定,“当初做公证时留有签名和指纹,只要她过来,我们才能确定是不是当事人来我们这里做的公证,还是有人冒充她来的。”
工作人员表示,做委托公证必须当事人到场,员转业所说“没有授权公证处公证”的真实性有待考量。
员转业和郭先生告诉记者,员转业在洛阳有债务纠纷,不便赶往洛阳,希望老城公证处和第三方机构能到员转业现居住地进行鉴定。
而老城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解释是,鉴定是由司法部门进行鉴定,老城公证处或司法局均没有鉴定的权力,只有公安机关能够鉴定。
“公证书”上的受托人陈伟明则告诉记者,当初和他一起去老城公证处办理公证的是员转业本人。
到底谁说的是真话?郭先生的钱去哪了?郭先生表示,他决定将以“公证书涉嫌为不真实、不合法”向法院起诉洛阳市老城公证处,要求按照《公证法》赔偿其经济损失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