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一判刑人员入狱后工资照发 曾任镇长助理

2021-01-06分类:法治视窗

    汝州市一判刑人员入狱后工资照发 曾任镇长助理

          中国企业报道:近日,群众向媒体反映,称河南汝州市庙下镇镇长助理蔚海军曾因触犯刑法被捕判刑,服刑期间工资照发,出狱后的十八年来,不仅党员、公务员身份完整保留,而且还不断得到提拔重用。现在,蔚海军已由一个普通公务员提拔到镇长助理岗位上来(副科级),还担(兼)任了该镇宋王村党支部书记。


  群众提供的反映材料

  汝州市法院2001汝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

  据群众提供的反映材料显示:汝州市法院2001汝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页写着: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14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汝州市庙下乡(后改为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宋福闯带领工作人员王现民等人到本乡赵庄村,将陕西扶凤县、周至县的任素清(已判)、吴永珍带到乡计生办。经询问,任、吴二人对拐卖儿童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宋福闯向计生办主任蔚海军做了汇报,俩人商定对任、吴进行罚款处理。当吴永珍的亲属交足5500元罚款后,宋福闯向蔚海军和时任该乡纪委书记监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被告郭兴请示,并要求放人,郭兴、蔚海军表示同意后,宋福闯将任、吴放走。案发后,任素清被抓获,吴永珍至今未能归案。该判决书最后一页写到:被告人蔚海军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审判长常伊晓、审理员王金海、彭琴萍、2001年8月20日。

  当时,蔚海军是中共党员、国家公务员。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此处的刑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行政机关公务员无论依法被判处主刑,还是被单处附加刑,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群众称:蔚海军被判刑出狱后,回到庙下乡计生办继续工作。他的党员、公务员身份均没有受到任何处分,并且蔚海军在入监服刑期间工资照发。出狱后的十八年来,蔚海军更是从计生办到乡镇府办公室、再到负责本镇的南片片长,现在的镇长助理,兼任宋王村支部书记等公职。

  对于蔚海军犯法判刑的事情,镇上村里不断有人提起;蔚海军听到后扬言要找人打说这话的人。蔚海军还到处宣扬,他以前的事情都过去了,现在上级的规定和政策都改变了,以前犯罪的干部不在追究党政处分等等。

  群众质疑:蔚海军是在欺骗基层群众,若真像他讲得那样,就应该拿出相应的文件和规定;如果没有,蔚海军便是有恃无恐的不把党纪政纪放在眼里。

  群众请求:请上级党委纪委调查蔚海军的问题。根据相关处罚条例给予蔚海军应有的处罚。责令蔚海军退回18年来不当工资所得。追究镇里、市里当年相关负责人包庇蔚海军或失职的责任。

  庙下镇镇政府内一公示牌

  媒体前往汝州庙下镇进行实地走访了解,然在庙下镇乡政府媒体表明身份讲清来意后却遭多人围阻,并未见到被反映人蔚海军及庙下镇镇长或其他相关领导。

  网上公开资料显示

  随后,媒体致电汝州市委组织部反映情况,汝州市委组织部表示股级干部的管理权限在其本单位。媒体又电话联系庙下镇镇党委书记及蔚海军本人,庙下镇镇党委书记始终不接受媒体采访,而蔚海军本人则声称:这件事,当年市里边已经做出了处理。至于镇长助理一职,两月前已经撤销,其本人现在没有担任任何职务。

  至于蔚海军回复是否属实,庙下镇镇党委书记又为何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避而不谈,媒体将进一步去调查了解,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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