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管法的法”出炉 为最终版会议开至凌晨

2021-01-06分类:新闻播报

 本台消息 据大河报讯历经15年、首次“登陆”省人代会接受审议,其间两易其名,增加条款超过四分之一,1月31日河南“管法的法”——《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施行。其中明确我省17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大于该地的政府规章。

为防止“有权任性”,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设区的市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代表们在审议中提出了许多意见,有一些体现在了表决稿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而大河报记者发现,最终“出炉”的《条例》字斟句酌,变化甚至体现在了一个标点、一个用词之上。

【重点】设区的市“有权任性”怎么办?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对《条例》进行的审议中,有代表提出,如今,我省17个设区的市全部拥有了地方立法权,这种情况下,更应该防止当地政府“有权任性”。

还有的代表指出,以前,出现过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打架”的情况,设区的市可以立法了,也应该对其所立法规、政府所设规章的效力进行说明。

对此,《条例》明确: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设区的市政府规章。

另外,为保证立法的一致性,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公布30日之内,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在30日之内,同时报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省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设区的市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揭秘】为生成“最终版”,严谨到一个字符

去年9月,我省“管法的法”在实施14年后首次迎来“大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拟“变身”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11月,再次“登陆”省人大常委会时,名称又发生了变化,成为《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

从名称的变化中,可以体会到立法者力求准确的严谨态度。

“1月29日,代表们审议了《条例》之后,我们就将意见汇总,当天开会到凌晨,对审议稿进行修改,最终生成表决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对此审议稿,大河报记者发现,用“字斟句酌”形容《条例》的出炉一点都不为过。

例如,审议稿中有“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应当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而最终版的《条例》,删去了“起草”二字,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之前,加上了“直接”,后面则删去了“重要”。
再比如,审议稿中“地方性法规案有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而最终版则调整了“专业性较强”的顺序,放在了“问题”之后。再比如,审议稿中“地方性法规案有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

还有,审议稿中“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时,应附上该法规的说明及其有关资料,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最终版在“应”后面加上了一个字“当”,“说明”后面加上了“参阅资料”,删去“办公厅”。

“看似微小的变化,耐人寻味,体现了河南立法者对严谨与准确的追求。”有专家分析,在最后一个例子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省人大常委会是两个机构,用后者显然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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