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促进法:绿色法网滤清生产排污

2021-01-06分类:绿色法网

 

  【内容摘要】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12年2月29日

 

  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近年来,网民口诛笔伐的“天价粽子”、“过度包装”等商品生产、销售乱象屡禁不止。2012年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对过度包装现象作出回应,明确规定:“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该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扩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范围,规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形

 

  应当强制审核的情形具体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为促进清洁生产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

 

  三、为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带来的执法主体或者主体名称变化问题,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有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

 

  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强化企业的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同时,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治意义】

  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一部从源头削减污染、从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的法律,是对传统末端治理污染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也是对传统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的根本变革。为发挥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推广应用先进生产技术,推进产品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作用,全国人大环资委在深入组织调研的基础上明确了本次修法的指导思想。随着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正式实施,政府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责任、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责任、评估验收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都将得到同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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