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环境资源审判法庭 公开审理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件

2021-01-06分类:郑州森警

   本台消息 (记者:程广硕 通讯员:蔡彦玲)日前,中牟县森林公安局查处非法狩猎野野生动物犯罪一案在中牟县北林区雁鸣湖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开庭宣判,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袁某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一案作出有罪判决。

 

        

         2015年12月7日,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民警巡逻至姚家镇土山店西地,发现有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我局民警迅速展开调查:2015年12月7日,孙某伙同袁某未经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批准,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高压气枪猎捕雉鸡一只。经现场排查和询问犯罪嫌疑人孙某及袁某,两人明知私自购买禁用工具高压气枪违法,明知故犯。民警遂将孙某、袁某以及禁用工具高压气枪和受伤的雉鸡带回我局。又经多方侦查证实,2015年11月底,孙某伙同袁某使用气枪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普通鵟”一只,并在其家中搜查出鵟的死体一只。犯罪嫌疑人孙某、袁某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

    中牟县森林公安局为查清孙某、袁某的犯罪事实,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孙某、袁某采取刑事判决措施。

 

    2016年6月1日上午,在“六五环境日”前夕,中牟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来到运粮河水系、湿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开展巡回审判,对被告人孙某、袁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中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炅担任审判长,副院长袁雷担任审判员,中牟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袁胜麦出庭支持公诉。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局长蔡群成带领森林公安民警出席了法庭庭审,并做好法庭警卫工作。 

    当天上午,雁鸣湖湿地芦草碧绿,荷叶吐翠。雁鸣湖镇沿河村镇群众及环保志愿者二百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副检察长袁胜麦围绕犯罪嫌疑人孙某和和袁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分析了相关国家法律规定,明确指出二被告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应受到相应制裁。并当庭对二人进行了法庭教育,指出动物和人类都生活在自然界中,有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自然环境的作用,而自然环境是生态资源的组成部分,不能任意破坏,否则就会对人类生存发展和生态环境造成极大危害。

    公诉结束,袁胜麦郑重告诫二被告及现场旁听群众,要爱护、保护野生动物,做奉公守法市民。

    依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听取公诉人提出的定罪量刑意见,并充分保障二被告人诉讼权利,经合议庭审议,案件当庭宣判,孙某犯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袁某犯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此次巡回公开开庭审理,为中牟广大群众上了生动的一课,旨在告诉大家,刑罚不是目的,如何更好地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如何挽救濒临灭绝的物种、如何为子孙后世留下青山绿水、多彩世界才是环境司法的宗旨所在。其意义不仅仅是对捕猎野生动物行为的入刑,更是对一些依然存有侥幸心理的非法捕猎者的震撼,也是对森林工作的重大支持与肯定。

    通过公开庭审,告知大家,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是要付出代价的,任何人不能以身试法,使全社会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意义,促进形成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的社会风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起关爱野生动物,共享生态家园的和谐氛围。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上一篇:中牟县首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在雁鸣湖湿地揭牌

下一篇:我省召开服务型行政执法观摩会

返回顶部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0371-65718518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
返回顶部